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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闽江下游河道清障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30
  • 【生效日期】199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闽江下游河道清障工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闽江下游河道清障工作的通告

(1997年4月30日)

近年来,闽江下游河道设障现象日趋加剧,给河道安全行洪和防洪堤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闽江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开展清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闽江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清障对象:
(一)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包括矿渣、石渣、煤灰、弃土、垃圾等);
(二)种植的林木和高秆农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的拦河渔具;
(四)修建的围堤、阻水渠道和道路;
(五)在堤防、护堤地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滩上修建的建筑物(堤防管理单位的管理房除外)、存放的物料(防汛抢险物料除外)、安葬的坟墓;
(六)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建的建设项目。

二、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福州市人民政府及闽江下游地区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水利、交通、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第一条所界定的清障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提出闽江下游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福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清障者,自清障通知书下达之日起20天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福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水利、土地、城建、公安、市容等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三、今后凡闽江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计划部门不得予以立项。

四、本通告所称闽江下游河道系指自竹岐至入海口,其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所称建设项目系指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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