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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单位】成都市
  •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发布日期】2008-05-16
  • 【生效日期】2008-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8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中,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公布保留的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向国家和省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适时监控。

附件:1.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8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9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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