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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9号
  • 【发布日期】1997-03-21
  • 【生效日期】1997-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控制物价涨幅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把握大局、稳中求进的根本要求,也是全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把遏制新涨价作为调控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物价涨幅控制目标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1997年全省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省政府确定今年我省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要控制在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8%左右,这是今年全省各项工作要把握大局、稳中求进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一控制目标,尽管有许多有利条件,但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是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尚未完成,产生通货膨胀的机制仍然存在;前几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基础产品价格,下游产品受市场偏淡制约还有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今年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基础产品和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任务较大,成本推动影响还在积蓄;农业基础仍很脆弱,特别是我省连续两年遭受特大洪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加大了农业增产增收的难度;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等。因此,要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任务仍然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采取过硬措施,既要调整不合理的价格关系,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又要从严控制调价措施,加强物价监管;既要控制零售物价涨幅,又要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继续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增加市场主要食品的有效供给。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搞好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要把那些对市场物价影响大、群众感受深和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粮、肉、菜、肥、药品和医疗保健、学杂托幼等商品和服外价格作为调控重点,在认真测算上年价格上涨翘尾影响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遏制新涨价方面,确保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责任划分。按照省政府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要求,对地州市一律实行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8%左右的控制目标管理,并继续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对省直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其具体品种项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和责任部门分别是:
1、粮食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3%左右,由省粮食局负责。
2、猪肉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财办会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负责。
3、蔬菜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6%以内,由省财办和省蔬菜办负责。
4、中西药品价格全年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医药局负责。
5、农资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石化局和省供销社共同负责。省石化局在生产环节上应重点突出尿素等大化肥,按计划调拨进度及时交货,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省供销社应重点保证流通环节不违农时,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计内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计外尿素、钾肥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经营差率。
6、集市贸易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重点做好粮、肉、菜等主要食品的价格监审工作,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7、服务项目中的学杂托幼费、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分别控制在15%和10%左右,分别由省教委、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并有系统内层层落实,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内部通报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凡价格涨幅突破省定控制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停止和推迟调价增费措施的出台,并限期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年终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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