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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7]123号
  • 【发布日期】1997-02-05
  • 【生效日期】1997-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1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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