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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2-04
  • 【生效日期】1997-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1997年2月4日市政府二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
深圳自建市以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多,至1996年底,全市有流动人口255.1万人,是常住人口的2倍半。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我市的社会、经济各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一是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据统计,1996年全市刑事案件的95%为流动人员所为;二是外来劳务人员无序流动、多口审批,加大了我市劳动就业的压力,劳资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三是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四是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如违章搭建、“三边”窝棚屡拆不尽,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等屡清不绝。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特区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的需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流管办”力量
这是搞好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市外来流动人口多、管理工作任务重,必须强化“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并加强其力量。为此,将“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与“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两个非常设机构合并,组建新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由五个区政府、市府办、综治办、计划、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工商、城管、建设、规划国土、民政、计生、运输等部门以及特检站、边防分局负责人组成。新组建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我市流动人口计划,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加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一)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取标准及缴交办法。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对外来劳务工收取每人每年30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作为办《暂住证》的附带条件,“搭车”收费一概取消。同时改增容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为外来劳务人员个人负担。
(二)调整房屋租赁的税收政策。在堵塞漏洞、扩大税收征管面的同时,减少房屋租赁的税收种类,调低税率。具体调整办法由税务部门与市规划国土局及各区政府协商确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中关于房屋出租与外来人口管理顺序问题,应明确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须先“租住房屋”,同时限定日期在“居留两个月满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此事由市法制局牵头提出修改草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修改完善“二线”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自成立特区以来,“二线”管理一直沿用1986年省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及1992年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者未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特别是对违规违章人员的惩处太轻,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须对《实施细则》加以修改、完善,强化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办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五)制订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协作规定。1、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流动人口计划;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从特区外或外省市聘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2、确定公安与劳动、人事部门在《劳动手册》、聘干手续与《暂住证》办理上的业务衔接,减少环节,方便群众;3、确定公安与规划国土部门对暂住人员居住性出租屋的市场与治安管理的业务协作;4、确定公安与城管、民政、特检等部门在清理“三无”人员问题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5、确定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规划国土、住宅、建设、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协作,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此项工作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制订。
(六)依据《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七)加大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特区内所有公民(含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应随身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的观念。

三、加强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
(一)实施“四定一参与”的有序化流动工程。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与内地劳动部门合作,实行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参与管理。建立起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的规范化外来劳动力市场。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及时处理劳资纠纷。
(二)将每年一次集中办理的务工、聘干及暂住证手续改为常年办理,以方便企业与劳务人员。具体操作程序由公安、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
(三)结合全市社会中介组织的整顿,对现有劳务市场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明确、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及人才市场的职责权限。

四、加强特区“二线”管理
(一)加强海上及“二线”各口岸治安管理,市边防分局和“二线”各口岸派出所要严堵“三无”人员从海上进入,严打“蛇头”引带、贩卖假证件等活动。
(二)对“二线”铁丝网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定期检修,并加强强线巡逻。

五、加强对暂住人员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一)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的“一证两书”制。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凭条例》、《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屋主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部门办理《 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双方与暂住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与街道办(镇)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租赁双方若违反“两书”规定,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 房屋租赁许可证》;属承租方责任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从严查处居住性出租屋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性出租屋。对居住性出租屋的查处,规划国土、公安与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行动。对非法性出租屋(指各类违章建筑、政策性限制的房屋和乱搭乱建的“三边”窝棚),由规划国土局牵头,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经常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六、“三无”人员问题
“三无”人员(包括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等)屡清不绝,成了我市近年来社会治安及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流动人口管理的重点是控制住“三无”人员流入和沉淀的问题。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好进口关。特区检查站、边防分局和我武警七支队要积极负起堵的任务;“二线”的8个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武警把好关;深圳铁路公安处要堵住来自铁路的“三无”人员;边防分局要截住来自海上的“三无”人员。
(二)做好清理收容遣送工作。“三无”人员清理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区人员政府配合。各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出租屋,“三边”地带窝棚的清理;巡警支队负责巡察路段两侧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清理;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各住宅区、小街小巷、各宾馆酒楼等的清理;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清理机动车道上的擦车仔。各街道办负责动员辖区内的“地主、业主、雇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为“三无”人员提供栖身之地。对于收容的“三无”人员,需要治疗的由市卫生局安排治疗;劳动、工商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清理行动。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遣送。必须保证将已收容的“三无”人员全部遣送出特区。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控制、指使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的幕后操纵人及引带的“蛇头”,依法予以打击。民政部门发现线索要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
(三)设立“三无”人员待遣所。市收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内设一个待遣所,与收容站分隔开,专门收容擦车仔、卖花女、乞丐等待遣的“三无”人员。待遣所归收容站管理。
(四)建立经常清理“三无”人员工作制度。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以公安、劳动、规划国土、民政、城管和街道办(镇)为主力,建设、工商、计生等部门协助,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对“三无”人员进行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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