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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7号
  • 【发布日期】1997-01-28
  • 【生效日期】1997-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8日鄂政发〔1997〕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3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7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6〕3号)精神,现将我省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7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7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7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于1997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做好接待、走访和宣传教育工作
要认真做好去冬今春退伍军人的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加强城镇退伍军人报到后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农村籍的退伍军人,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农村退伍军人家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走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道路,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对退伍军人进行培训,继续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三、安排好城镇退伍军人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分配计划。要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一定比例接收退伍军人。中央、省、市(地)、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指标分别由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下达。
(二)实行安置工作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各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退伍军人的政策相违背。当地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经当地政府批准,个别情况特殊年内不宜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可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标准不得低于5万元。转移费交市、县民政局掌握,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对象的安排。退伍军人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布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去分配的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严格把好安置政策关。对下列人员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对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县、市)入伍的;1990年12月以后入伍缺国防部征兵办法室颁发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1991年12月底以后入伍缺总参军务部制发的《士兵入伍登记表》的;未经省集中交接审批的转业志愿兵;入伍退伍手续做假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之前、服役期间、退役以后买城镇居民户口的退伍军人。此外,凡外省入伍要求在我省安置的退伍军人应经省安置部门审批。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有关部门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随意扩大安置范围。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台不符合退伍军人安置方针、原则的做法一律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计划、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度退伍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在按今年接收退伍军人计划安排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时,要在往年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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