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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620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1-24
  • 【生效日期】1997-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业经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月24日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我市城区冬季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除运雪工作。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除运雪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除运雪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

第四条 清除城市积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下列规定落实责任:
(一)各城区除运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工作,划分除运雪区段,落实除运雪任务,与除运雪责任者签订除运雪责任状。
(二)各类市场、摊区的除运雪责任由各市场、摊区的管理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建筑工地周围街路和动迁单位的除运雪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四)三级以下街巷路的积雪清除责任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五条 除雪任务量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含初中以上各类学校)、个体业户,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
(二)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按人均10平方米以下计算,但不承担主干路的除雪任务。

第六条 除雪质量必须达到见地面、无残雪、无冰包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必须整齐地堆放在路边石以外并露出路边石。
禁止在汽、电车站(场)、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第七条 主干路、立交桥、广场、市场、摊区、车站和繁华区段等重点部位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72小时内由责任单位将积雪运到指定排放地点。其它路面和街巷的积雪,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第八条 在规定除运雪期间,对无除雪能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体业户,由街道办事处收取代清除费后,组织有偿清除。
在规定除运雪期间,建筑工地和动迁地段无人员施工的,由城区除运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向建设、开发单位收取代清除费(或抵押金),组织有偿清除。
严禁雇用在校学生有偿清除积雪。

第九条 代清除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
收取代清除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除运城市积雪费用纳入城市维护费计划,由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主要用于购买除雪剂、购置除雪机械、工具,以及特殊地段的运雪费用。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向冰雪路面抛撒残土、灰渣。
禁止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除运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签订除运雪责任状的单位和个体业户,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个体业户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承担的除雪面积,每场雪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对除雪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按未达到标准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收取代清除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清除积雪的,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伤害除运雪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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