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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19号
  • 【发布日期】1997-01-22
  • 【生效日期】1997-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的通知

(重府发〔1997〕1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广泛有效地吸引外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外商投资企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计划、收费方式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一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被查询的财政、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到十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法定程序实施,并使用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款收据。
外商投资企业对罚款等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单位不得因此而加重处罚。

四、未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集资。经批准确需向其集资的,应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的原则,并由集资单位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以维护其所出资的所有权和保证应有的收益。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审计以及收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种专业性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照章办事。实施检查的单位必须出示检查依据。在检查活动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禁止收取费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企业负担监督员,建立《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登记卡》。凡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和检查,一律衽登记制度。监督员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从本企业推荐,由市级监察机关和同级经贸委联俣聘任,并发给证书。

七、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监督员在本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向本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和检查负责进行登记;对执收、执罚、检查行为实施监督,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经贸委反映情况。

八、向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收费、行政处罚和检查的人员,必须主动向企业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和依据,自觉接受企业负提监督员的监督、登记,并按要求在《登记卡》有关栏目中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执行公务。否则,企业有权抵制、拒绝交款和接受检查。

九、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十、各级监察机关、经贸委在定期抽查企业负担登记情况的同时,要加强对执收、执罚、执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

十一、对违反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上交同级财政。对构成违纪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市政府决定在市监察局设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监督电话,电话号码是63851374。

十三、本规定自十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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