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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7]19号
  • 【发布日期】1997-01-20
  • 【生效日期】1997-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青政办〔1997〕19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全省第二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实行监督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是自1991年以来,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经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定发布的合法收费依据。对于既不合法,又不符合国家收费审批权限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停止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理。废止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越权审批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督卡》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监督卡》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扩大范围执行。否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凡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收费时,必须佩戴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岗位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必须逐项逐页如实填写在《监督卡》中签章备查。否则,缴费人有权拒缴。

三、《监督卡》每户一册,在本省范围内通用,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行保管。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费时,应事先通知缴费人,让其持卡交费。收费员填写签章、开具收费票据后应将《监督卡》退回缴费人。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对超出《监督卡》以外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的收费,有权拒缴,并向各级物价、财政和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收、缴费争议,收费单位和缴费人任何一方有权向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裁定.

五、《监督卡》由省财政厅监制,省物价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发放。由省财政厅核定合理的印刷和发放费用,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

六、《监督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如有变动,以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增减《监督卡》内容。

七、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会同财政、工商、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督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八、《监督卡》从发文之目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物价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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