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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8号
  • 【发布日期】1997-01-16
  • 【生效日期】199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16日新政办〔199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各级政法委员会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的意见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实行公安工资待遇。参照公安同级干部授予警衔的条件按警衔津贴标准发相应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放津贴的范围: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编制内的在职干部。

二、津贴标准:参照公安同级干部授予警衔的条件,按警衔津贴标准发给相应津贴。

三、实行公安待遇后不着装、不带衔、不发服装费,上述两委干部编制和机构序列仍属党委系统。

四、享受该项津贴后,工资改革套改时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五、享受的津贴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实行津贴的增资方案,属自治区单位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地区所属单位和县、市的,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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