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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60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1-16
  • 【生效日期】1997-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教育;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 《条例》原条文


《条例》原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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