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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7]1号
  • 【发布日期】1997-01-06
  • 【生效日期】1997-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1997〕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我省建立特色优势经济的思路,科学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把旅游业作为全省经济支柱产业和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去发展的要求,为促进旅游业尽快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实现建设特色旅游省份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对待,坚持适度超前,增加投入,使旅游业发展速度略快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行业的总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传统产业。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时,要将旅游项目纳入。要抓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的更新、升级和优化,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对其实行倾斜政策。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支持旅游业配套设施建设,对重点景区进行规划指导,给予投资扶持。对旅游热点地区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宾馆饭店的更新改造。要进一步突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要进一步支持旅游教育发展,重点支持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要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对旅游系统自筹旅游基本建设计划,在手续齐全完备的情况下,随时批准下达;对外资旅游项目进一步放宽限制,采取国际上先进投资办法,鼓励外商以多种投资形式到我省投资,向新兴的旅游业扩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列入财政“九五”发展规划,并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
建立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要在安排100万元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幅逐年增加其额度,各地财政部门,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市要在每年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的增幅逐年有所增长,重点用于旅游市场促销,资源普查和规划成果整理、旅游人员培训。
要建立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末要累计达到1000万元。市县财政部门也要视本地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滚动使用,重点扶持本地特色旅游项目。
要发挥项目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政策及资金倾斜方面积极反映旅游事业发展的要求,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和吸引社会资金导向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增加旅游业的投入。
各级计划、税务、内贸、工商、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坚持“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支持建立和实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征缴工作。

三、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对旅游业要采取“欲取先予”的政策,优化经营环境,大力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对1995年以前开办的各类国有旅行社,其实收资本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其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以补充企业实收国家资本。
对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国家一、二类旅行社和星级饭店,以及经国家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创汇产品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各级财政可视财力可能,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
对重点旅游企业利用贷款进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
对新办旅游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除在第一年度正常申报减免所得税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也可由财政返还企业。已经运营的旅游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可能,返还企业部分所得税。
对国有旅游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升值部分(不含土地估价的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冲减企业亏损挂帐。
对旅游行业的建设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视项目情况,从低确定税率。
要认真清理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解放收费过高和收费不合理问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城市建设费的使用,应增加对发展旅游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建设的投入。
凡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政策试行。

四、要大力促进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旅游企业,在用好国家规定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旅游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免缴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从外商投资旅游企业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各税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借地。其中,外商独资旅游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其项下的土地资产计入旅游企业法人财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企业,可以直接受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中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地入股,补交出让金后的余额部分亦可计入中方股本;中资旅游企业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一次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收年租金的形式由土地使用者分年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旅游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征为国有,并按上述方式出让。全额缴付出让金的,在出让的有效期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补齐应缴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旅游企业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投入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联建的,按不低于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宗地标定地价30%补交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收益可以优先投入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开发。
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市政建设费和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对引进外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中介人,可比照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金融部门要大力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建立起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撑体系。通过广泛吸收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盘活信贷存量、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结售汇管理和外债资金管理,引进国外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人民币和外汇货币投入,优化贷款投入,实行金融倾斜政策,提高管理结算服务质量,支持多种经济成份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开发、景区景点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六、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土地、文物、环保、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要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历史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统一规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上述各项开发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景区景点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须征得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须先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以靠近风景区的最佳环境为旅游设施建设提供规划选址,优先批准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许可证审核管理和建设用地申报审批。

七、交通部门要加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运输,以全省近、中、长期旅游发展目标为重点,使旅游和公路交通实行景随路转、路为景开,重点完成“九五”公路建设计划,实行分层次建设、联合建网的原则,对主干线公路辐射的旅游路,在投资上给予倾斜,按行政等级和技术标准,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加强10%的补贴投资;放开道路客运运输,允许16条旅游专线在旺季直接将客运班车延伸到旅游景点;允许旅游景区景点服务企业自备车辆从事旅游运输;允许符合接待标准的其他车辆充实旅游包车运输;允许出租轿车进入景区景点,并对旅游运输车辆在规费征收上给予适当优惠。要改变目前单一的旅游运输形式,大力发展夜班、家庭、集体、线路包车服务,在大中城市、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和客流量大的地方增设旅游运输网点。

八、民航部门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开辟国际、国内和省内新的航线,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重点解决好东南亚、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客源密集国家和地区旅游包机和定期航班问题。

九、航运部门在大力发展本系统内旅游事业的同时,要坚持水路运输为沿江景区景点开发服务,培育发展黑龙江水运市场,开发好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等黄金水道,搞好与铁路、航空和公路运输的衔接,支持航运和社会力量改造旅游船舶。对新建造的旅游船舶第一年全额免缴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第二年减半收缴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对旅游船舶设计建造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培训船员;优先审批旅游船舶运力额度和营运许可证。对国内旅游航线实行全面放开;对国际旅游航线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审批并实行承诺性服务,并积极做好涉外联系,为开展界水旅游和国际旅游做好各方面联系工作。

十、公安、边防、交通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稳定的环境,公安及边防部门要简化办理旅游证照等手续,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创造方便快捷验放条件,坚决杜绝和克服刁难勒卡的行为,保证正常旅游人员按时出入境。公安、交通部门对旅游汽车公司的高档进口汽车,达到使用年限后,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可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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