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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 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53号
  • 【发布日期】1996-12-24
  • 【生效日期】1996-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 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
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湘政办发〔1996〕5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基础原材料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精神,结合我省关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对部分产品的生产用电继续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化肥、烧碱项目,其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二、湘乡铝厂、长沙铝厂、泸溪铝厂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湖南铁合金厂、桃江锰矿、湘潭锰矿的铁合金生产用电,省维尼纶厂、株洲化工厂、益阳地区电石厂的电石生产用电,七一化工厂、洗溪磷矿、湖南磷化工总厂、浦市化工厂、杉木塘化工厂的黄磷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三、对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实行单耗考核(见附表),凡超过单耗考核指标的用电部分,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免征产品生产企业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每半年核实征收一次。

四、县以上煤矿的煤炭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0.003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五、对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产品,不再征收由各地、州、市开征的地方电力建设集资。

六、有关电力建设基金的其他政策、措施按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 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电耗考核定额表



┌─────────────┬───────────────┐
│ 产品名称 │ 考 核 定 额 │
├─────────────┼───────────────┤
│ 烧 碱 │2450千瓦时/吨(交流电) │
├─────────────┼───────────────┤
│ 电解铝 │17700千瓦时/吨(交流电)│
├────┬────────┼───────────────┤
│ │ 硅 锰 │ 4600千瓦时/吨 │
│ 铁 ├────────┼───────────────┤
│ │ 锰 铁 │ 4100千瓦时/吨 │
│ 合 ├────────┼───────────────┤
│ │ 金属锰 │ 8600千瓦时/吨 │
│ 金 ├────────┼───────────────┤
│ │ 铬 铁 │ 3400千瓦时/吨 │
├────┼────────┼───────────────┤
│ │ 1万吨以上厂 │ 3150千瓦时/吨 │
│电 石 ├────────┼───────────────┤
│ │ 1万吨以下厂 │ 3400千瓦时/吨 │
├────┴────────┼───────────────┤
│ 黄 磷 │ 16500千瓦时/吨 │
├─────────────┼───────────────┤
│ 湘江氮肥厂尿素 │ 1600千瓦时/吨 │
├─────────────┼───────────────┤
│ 资江氮肥厂尿素 │ 1360千瓦时/吨 │
├─────────────┼───────────────┤
│ 小 尿 素 │ 1400千瓦时/吨 │
├────┬────────┼───────────────┤
│ │ 2万吨以上厂 │ 430千瓦时/吨 │
│碳 铵 ├────────┼───────────────┤
│ │ 2万吨以下厂 │ 480千瓦时/吨 │
├────┴────────┼───────────────┤
│ 硫 酸 │ 108千瓦时/吨 │
├─────────────┼───────────────┤
│ 普 钙 │ 180千瓦时/吨 │
├─────────────┼───────────────┤
│ 钙镁磷肥 │ 460千瓦时/吨 │
└─────────────┴───────────────┘

注:实际单耗超过考核单耗的生产厂,其免征电量等于考核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免征产品的实际用电量减去免征电量的差额为加价电量。实际单耗低于考核单耗的生产厂,其免征电量等于实际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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