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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 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2-05
  • 【生效日期】199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 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
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开展成年教育活动有利于青年人增强公民意识,是促进青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形式,是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一项措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成年教育的对象是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在校学生。

二、成年教育活动的内容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三、成年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龄青年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年满十八周岁时,应当参加对国旗宣誓的成年仪式,仪式一般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本决议,支持共青团和有关学校开展成年教育活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家庭等有关方面,应当对成年教育活动给予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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