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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有局关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0-21
  • 【生效日期】1996-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有局关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有局关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吉政办发〔1996〕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国有局 1996年7月)

为做好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就试点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体现和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二)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能分开。
(四)建立和完善产权经营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五)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
建立健全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完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体系,理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批和组织实施,做好试点中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论证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应把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实施方案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并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办法。二是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主动向政府提出意见。三是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集团的核心企业经省政府授权对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不包括核心企业本身)的国有资产依法统一行使出资者权利,确定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四是试点企业资产可以剥离和重组。非经营性资产应坚持剥离后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逐步自负盈亏;资产重组方案应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为最终目的。

四、做好试点企业产权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产权界定。试点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界定产权的原则是“谁出资、谁拥有”,凡是国家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均为国有资产。试点企业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报告,明确试点前资产归属及试点后出资者。界定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集体企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执行。对一时难以界定的产权关系,可暂作为“待界定”处理。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凡是已完成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的企业,要抓紧进行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凡是未批复试点实施方案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在批复试点实施方案前完成。具体办法由试点企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产权界定批复。
(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要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运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职管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试点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子公司)的,要以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为依据,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重新核实评估资产;涉及到财产损失处理等问题,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三)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试点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用量、国家资本金核定申报表,并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有关批文和证明,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具体工作按《关于列入国家、省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吉国资企字〔1996〕48号)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内容包括:一是“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二是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的;三是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四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五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和资本金变动的;六是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对企业再投入的;七是按规定减免或返还的税金、“两金”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八是其他影响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点企业根据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或确认印章,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动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五)审核净资产折股方案。审查净资产折股方案一般以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原企业所有者对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净资产折股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产权变动及资产剥离和重组。试点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让等行为时,要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变动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资产剥离和重组方案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范围。在子公司的构建过程中,对存量资产必须评估。

五、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权利和责任,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一)贯彻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在试点阶段,投资主体由省政府授权批准,可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试点企业(紧密层企业),可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是该企业的投资主体;二是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已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可由该运营机构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三是未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可授权给大型投资公司及全省性公司,也可以授权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四是对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试点企业,可由省政府授权行业管理部门暂行投资主体职能,待国家对此明确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机构或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真正行使好出资者职能。特别要在委派出资者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认真履行职能。
(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对投资主体进行考核的依据,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应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授权范围及双方权利和责任。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中应有国资部门委派的代表。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执行。
(四)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国有股持有单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除依法转让国有股权外,不能随意抽资。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全体出资者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分配和依法处置权,在此基础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向国有股权持有者上交投资收益的责任。

六、实施产权(股权)管理
产权(股权)管理应根据“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由持有者实施管理。试点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股权应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持有。国有法人股股权持有者为国有法人。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同一持股单位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
(二)国有股股东按《 公司法》及配套办法参与企业决策,对国有股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报告制度,保证国有产权(股权)权益不受侵害。
(三)国有股权的收购、转让,转让收入的分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意规范,积极探索,当好参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结合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注意搞好规范。
(二)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积极探索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分开的形式和途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单位,按确立投资主体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可作为投资主体,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和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投资主体的产权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对涉及产权管理的政策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抓紧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明确投资主体确定方式、投资主体规模、投资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投资主体与所属企业的关系等。
(三)当好政府参谋,为试点企业服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掌握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的资料和数据,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分析,按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供政府决策参考。同时要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出主意,在资产重组、分流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意见。要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自我约束和积累机制的有益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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