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17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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