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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43号
  • 【发布日期】1996-10-03
  • 【生效日期】1996-10-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6]4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推动 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深刻理解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读懂弄通 行政处罚法,全面掌握 行政处罚法。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 行政处罚法。各新闻单位都应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后进行一段集中宣传。各级普法部门应将 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抓紧清理、修订规章。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政府规章凡与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都要区别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省政府规章由原起草或主管部门先行清理,拟定修订建议交省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省政府决定。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由省政府讨论决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不得执行。从现在起,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不得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

三、切实清理整顿好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与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均应立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具体组织落实。今后,凡新设立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新委托事业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的,均需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那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应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凡是临时工、合同工,均不得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中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整顿后的行政执法队伍,应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并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各项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6]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报本级政府备案。省公安厅应完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申诉、检举的制度。要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接待、处理申诉和检举。对于申诉和检举,应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督促改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的,应认真依法查处。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调查结果初审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制度。除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应由处罚决定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机关负责人依决定程序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此外,还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一)积极、慎重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局应认真研究提出我省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省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都要举行听证。听证由处罚决定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
(三)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坚决纠正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返还罚没款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均不得对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亦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省财政厅并应就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 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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