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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9-01
  • 【生效日期】199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6〕65号1996年9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精神,巩固我市预算外资金专项清理成果,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纪委第6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4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为动力,以国务院国发〔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监察部财监字〔1996〕2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通过清理检查,巩固去年专项清理的成果,实现“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扼制两滥势头(滥设基金、滥支乱化),奠定管理基础”的初步目标,努力实现对预算外资金“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问题: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或缩小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或降低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
3.违反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备外;
6.1995年11月7日以后违反市政府甬政发〔1995〕21号文件规定的行为;
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20日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
(一)从5月20日至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检查范围内各项资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预算外资金项目情况登记表》;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查自纠,并填报《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自查自纠的部分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自查自纠的情况负完全责任。
(二)6月16日至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以上部门及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邮电、铁路、电力、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航、海关等部门及单位;
2.去年专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检查后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四、清理检查的工作方法
今年清理检查的工作方法仍然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加大清理检查特别是推动自查自纠的力度,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把自查自纠的报表及规定层层布置到基层每一个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行为的单位,并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一级,实实在在地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起来。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若干个工作组或检查组深入基层指导,推动和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检查的整体动态和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对工作开展得好的要给予肯定和表扬,对行政迟缓和不认真自查自纠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在各级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五、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处理:
1.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随意扩大征收、处罚范围和自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其中,凡属自查出来的基金、收费项目,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基金、收费的滚存结余余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凡属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3.截留、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立即如数追回,属于自查出来的,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财政。
4.应当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5.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无论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都要将罚没款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6.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要限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通知银行划转。
7.对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8.对预算外资金和应当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乱支滥用等违法乱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对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要按规定计算、补征个人所得税;用于私设“小金库”的,要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处理,被个人贪污、私分的部分,必须如数追回;违反规定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予以没收,公开拍卖后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9.凡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的瞒报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要将其违纪金额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二)对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者,应当区分自查和被查的不同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从轻和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导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并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好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任务。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专业银行对清理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清理检查工作,对违法乱纪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对重点案件的核查和处理,必要时可由上级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七、清理检查的宣传发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做好清理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简报、通报、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清理检查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预算外资金设立、收取、使用和管理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危害性,加深对清理检查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实现我国发展战略目标决定的高度上来,提高到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高度上来,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思想,自觉主动地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清理检查工作。

八、清理检查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这次清理检查的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实放,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要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揭发举报预算外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清理检查工作中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经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和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仍然拒不纠正违法乱纪问题的,要依法冻结其帐户。对严重违法乱纪的,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严肃处理并选择一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清理检查基本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汇总上报;要将清理检查中总结出来的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把握不准的问题、清理检查的进展情况和查出的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以利于全面掌握情况,深入分析问题,作出正确决策,使清理检查深入、健康、有效地进行。

九、清理检查的总结工作
重点检查基本结束后,在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把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底之前报送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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