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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64号
  • 【发布日期】1996-08-16
  • 【生效日期】199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府办〔1996〕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述文件时的贯彻意见(粤府办〔1996〕43号),继续整顿和规范我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我市药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出成效。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市区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紧急通知》和国办发〔1996〕14号文件工作情况的执法监察。

二、根据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医药管理办公室、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医药行业协会、消委会等部门,继续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的合格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药品者,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院自制制剂的管理,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医院制剂。认真查处无证配制制剂或非法销售医院制剂的违法行为。对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的医疗诊所、门诊部,一律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觉守法生产、经营,切实做到不生产、不经营、不使用假劣药品。

三、各级卫生、医药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医药管理办公室、纠风办等部门,对全市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进行一次专项调查。对存在严重问题而又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整顿保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宣传有治疗作用的“食”“消”“械”“妆”字号等保健品,按假药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保健品,必须另设保健品专柜,并有明显标牌,不得与药品混杂经营,否则按经营假药查处。各类医疗机构不得购进“食”“消”“械”“妆”字号等非药品保健品在临床使用,否则按使用假药查处。

五、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要求在今年9月5日前结束。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整顿情况于9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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