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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 【发布日期】2008-01-19
  • 【生效日期】2008-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 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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