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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国有粮食系统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方案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31
  • 【生效日期】1996-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国有粮食系统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方案

大连市国有粮食系统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方案

(1996年5月31日大政发〔1996〕5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辽政发〔1995〕24号)的要求,以“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为原则,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和地方财力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属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委托和授权的业务为政策性业务,主要包括:国家定购粮的收购、调拨;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部队、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中央、省、市四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调运;政府定价、定量销售、加工生产和平抑市场粮价的粮食吞吐;各级政府委托的粮油代购、代储、代加工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统属商业性经营。
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入库价格及供应城镇居民基本口粮的批零差率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及入库价格一经市财政局、粮食局确认后,任何企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运用和调整,由市财政局、粮食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划分
根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范围划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大连市内政策性业务单位包括:国有市第一、第二、第三粮食储运工业公司;大连粮食工业总厂、大连油脂工业总厂;市第一、第二、第三粮油食品供应公司。
政策性业务单位内部还要进一步划分政策性业务部门和商业性经营部门。各粮食储运工业公司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国家定购粮的收购、调拨;政府储备粮油的储存、调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的加工和批发销售。各粮油食品供应公司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粮政管理;居民基本口粮的零售供应。粮食工业总厂和油脂工业总厂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国家储备粮油的收购、加工和调运储存;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口油的批发销售。上述单位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为商业性经营。
大连市内商业性经营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大连粮食进出口接运总公司、市饲料公司、市粮油贸易公司、米米米宾馆、市粮油物资经贸公司。
大连粮食进出口接运总公司的国家储备粮加工、储、运业务属政策性业务,可按照国家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方式办理。其余经营性业务要按照商业性经营的经营管理方式办理。
商业性经营单位要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原则开展业务,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业务,更不得随意抽调其资金。
大连市粮油检测站是专门担负全市(包括各县、市、区)的粮油质量检测任务,认定粮油质量等级的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独立开展粮油检测业务,经费主要由财政部门拨付。
大连市所属各县(市)、区的国有粮食部门也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有关两条线运行的原则精神,合理划分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各县(市)、区国有粮食政策性业务单位主要有:县(市)、区级粮库、粮管所和军供站。由于各县(市)、区地域广阔,如属管理上的需要,须将一部分农村粮管所和粮库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单位,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的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备案。
各级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和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赚取收入;商业性经营企业,接受政府委托,需代理一部分政策性粮油业务时,政策性业务要优先安排。
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局是粮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保证市、县(市、区)两级粮食局机构完整,强化政府对粮食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粮食局既要组织好粮食政策性业务,又要负责对搞活商业性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从宏观上调控粮食市场,做好粮食工作。

三、政策性业务和财政补贴方式范围的标准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亏损时,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贷款利息补贴,中央应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其他粮油政策性补贴,省政府委托的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两级财政分级负责补贴,或通过粮油购销价差解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各级政府决定。目前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按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政策性业务应由财政负担的开支,由各级财政和粮食部门具体规定补贴项目,逐项核定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的标准,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定项、定额补贴。补贴和代理费用标准本着补足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并随费用和价格变化及时调整。经核定的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超额不补,节余留用。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补贴不准拖欠,不准出现新的粮食政策性挂帐。政策性补贴的拨付方法,市本级按现行办法不变,各县(市)、区的政策性补贴的拨付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自定。

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两线”运行后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多种经营业务的经济事项,从会计科目设置、帐簿登记到财务管理要彻底分开,单独核算。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发生的当期费用,能直接认定的,按实记入各自相关的费用帐户,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和当期需摊销的费用应按经营量或销售收入合理分摊。政策性业务和附营多种经营业务应分别按实结算成本,不得多转或少转成本,也不得转嫁成本,相互挤占。政策性业务实现的利润也要单独反映,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统一分配。

五、正确合理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资产与人员
各粮食政策性业务单位,要在划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基础上,以1995年底企业资产和人员数字为准,根据政策性业务的需要,正确合理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资产与人员。资产的划分首先要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需要,对企业现有的国家资本金、仓储设施、粮油设备要优先划为政策性业务资产。人员的划分要本着“精简、精干、定额定量”的原则从严掌握,不得将老弱病残、企业富余人员划为政策性业务人员。离退休人员由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部门各负担50%。

六、搞好全市粮油总量平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粮油总量平衡工作。要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要建立市级粮油储备和粮油储备考核制度;要管好粮食收购市场,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地方确定的市场收购计划;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内粮食调拨任务,适时外采本地区所需粮油货源,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粮油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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