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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11部门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发[1996]33号
  • 【发布日期】1996-05-22
  • 【生效日期】1996-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11部门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11部门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1996〕33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为了从整体一搞好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抓大放小”,实现“两个转变”,加大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力度,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我省国有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省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中,小型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总资产、总产值、利税分别占88%、28%、23%、14%和9%左右。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分别占国有商业企业的70%、50%左右。这表明,小型国有工商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繁荣市场、安排劳动就业、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国有小型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人员素质等,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许多矛盾逐步暴露出来,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亏损的国有工业企业中,85%左右是国有小型企业。为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大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力度,在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上下大力气,切实把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搞活。

二、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基本原则
(3)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改变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关系,逐步把企业构建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4)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产权流动和重组,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
(5)企业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根据小企业的各自特点,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探索多种形式。对与大企业生产相关较大的小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让大企业带动发展;对活力较强的企业,可进一步放开生产经营,鼓励其继续发展;对活力较差的企业,可进一步放开改制形式;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停产、破产。
(6)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进行清产核资或评估资产,坚持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按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政府批准。
(7)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必须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把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政资职能分开、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体制。
(8)开放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稳定保改革。特别要做好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方式
(9)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全体职工入股,或将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具体组建按《甘肃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办理。重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10)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吸收新的股份,按《 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超过最高限额的,可将本企业职工以持股会的方式作为发起人。
(11)出售。将企业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企业职工可以优先。出售方式,可以协商出售,也可一次性整体竞价拍卖,也可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企业出售后,购买者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2)债权转股权。企业债权人可将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的权力。
(13)兼并。可以采取优势企业承担债务、购买、控股和行政划拨等方式兼并国有小型企业。向不同所有制企业通过行政直接划拨的,必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4)租赁经营。承租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选定承租者的方式,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应对该企业的职工优先。承租者必须按评估确认值交纳风险租赁金,并实行担保,按法律规定签署租赁合同。
(15)承包经营。承包方式可以是资产承包,也可以是净利润承包。承包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全体职工、承包班子、合伙人等。承包者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16)嫁接改制。引进省外、境外投资者,通过出售部份股权、引进技术、设备等,与小企业存量资产和增量投入相融合,实行嫁接改制。
(17)实行“退二进三”。城区企业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利用转让收入,异地重组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
(18)挂靠联合。按照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挂靠大中型企业,参加企业集团,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生产技术和经营协作关系。围绕产品、资源和市场进行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
(19)托管经营。对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型企业或生产工艺相近、配套性强的企业,可委托给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或托管公司经营管理。
(20)组建企业集团。以优势企业为依托,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兼并、合并、控股、新建等多种方式吸纳一些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参加组建集团,在资金、产品、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层次不同的联合。可以实行“小小联合、弱弱联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多种联合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21)剥离分立。对部分经营严重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搞活的企业,可以将企业中部份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剥离,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形成企业新的增长点,逐步解决原企业的遗留问题。
(22)破产解体。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按《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也可以由各有关方协议后实施解体;有的可以实行破产重组。无论破产或解体都必须妥善安置好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有关配套政策
(23)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潜亏、亏损挂帐、产品资金损失、贷款损失等。“拨改贷”形成的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对于资不抵债、接近破产和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用于解决职工生活费的财政债款可予豁免。
(24)被兼并企业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不超过一年。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贷款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25)从1996年起,破产企业的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帐、坏帐准备金中冲销。
(26)企业改制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资金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可以下浮、从低。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独立经营。凡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让,但出让的所得收入按不低于70%的比例返还给原企业,城区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和特殊困难的企业,返还的比例可以更大一些,用于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发展生产。对于整体购买资债相当企业,并接受原企业职工,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行政划拨给购买者。
(27)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后新增的资产,在保证国家的资本投入保值的前提下,原则上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8)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产权应按评估确认价一次性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29)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首先要解决好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安置中的困难和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支持国有小型企业的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
(30)对于与外方合资办厂和在转让股权中,外方要求拥有51%及以上的股权,除特殊行业外,一般应予以支持。对于国有股的受益,按照《甘肃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甘政办〔1995〕30号文)办理。
(31)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接受出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并保证三年内不失业的,可将出售企业及职工本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安置费,全部返还接受企业。对于少数未安置的职工可采取多渠道再就业。在企业出售后,未就业的职工3个月内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支出可在确定底价时扣除。3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凡参加失业保险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给予救济。
(32)实行破产和解体的企业,在清算处理企业资产时,要留足职工安置费用。要多渠道分流企业职工,可由新组建的企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原企业职工。职工自谋职业的,给与一次性安置费,由劳动部门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退还本人。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安置破产和解体企业职工,凡接受安置破产、解体企业职工的单位,可以按破产或解体企业所在地(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左右为标准,划转安置费用。
(33)困难企业改制后,3年内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将企业上交的所得税收入的15%左右返还给企业发展生产。
(34)改制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安置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符合劳动就业服务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安置待业青年的政策,3年内免征所得税。
(35)企业职工集资付息收入,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入股分红收入,再投入企业时,按增资扩股对待。
(36)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包括土地)评估、产权交易、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验资以及变更、登记等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免收。
(37)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范围。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破产时,可从资产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不同方式用以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8)国营小型企业包括范围,指除国家统一审定的大中型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城镇集体小型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小型企业量大面广,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改革又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放开搞活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实际,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体改委、经贸委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9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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