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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13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19
  • 【生效日期】1996-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加快我市农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发展后劲,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重点包括:荒山、荒坡、荒水、滩涂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粮食、油料、水果、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良品种引进开发,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名优特水产养殖和远洋渔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销售;饲料原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和节水灌溉设备,农业机械生产等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水利、水电、水厂、围垦、修堤造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林场、茶果场、养殖场技术改造或股权转让;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等。

二、鼓励外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合作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适当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外商在省、市政府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或国有农林场、茶果场、养殖场以及水电站、水库、塘坝、乡村自来水厂投资开发经营,实行特别优惠的地价。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在上述区域投资兴办工业项目,视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享受低于工业项目标准的地价和土地使用费。

三、对现有农村小水电站、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小型水库、塘坝等,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允许通过转让使用权,出售股权等形式,盘活固定资产,并将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电站、果茶园、水库等;也可以由外商通过承包或租赁的形式,对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等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承包或租赁的期限为30年。

四、外商在省、市政府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可获新造土地面积50-70%的土地使用权。鼓励外商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的,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外商围垦投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外商投资填海、围垦造地并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资企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足征拨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后,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如以项目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允许总面积的20%用于兴办工业项目。如属承包经营,10年内免缴承包金。

五、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开发使用期限为50年,在使用期限内自主经营,并从取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滩涂资源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六、外商投资农村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适用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有关政策,并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对外商投资农业减灾防灾“五大防御体系”工程建设,可实行优惠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水域、浅海滩涂使用权等综合补偿办法,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原则,投资者可从当地政府收取的养护费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回收投资。

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银行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并享受比其他行业更优惠的配套第三产业占地比例。允许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可兼营商业销售专营其产品。

八、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具备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以及在贫困地区投资的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地市财税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

九、外商独资农业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期由各方协商确定。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十、外商投资兴办的能够引进或培育优良品种,能提供保鲜、贮藏等高新技术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凭企业经批准的合同验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副产品而进口的生产材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外商投资举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对大型贸工农技相结合的农业企业集团,报市政府批准认定后,有关部门帮助争取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权,银行在信贷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创造条件赋予更多的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简化农业出口企业、乡镇创汇企业有关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确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审批,有关人员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对经营农副产品出口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和资金贷款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对国有农业出口加工企业、乡镇创汇企业、农业三资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列入市技改资金贷款规模给予切块倾斜支持,对国家、省安排我市的创汇农业项目,农业引进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市、县、区应及时筹足配套资金。鼓励乡镇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工业。对出口农产品年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其缴纳的地方特产税5年内可减半予以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十四、赋予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和来榕投资农业的台港澳客商“市民待遇”。在福州地区内所有收费与内资企业和市民享受同等标准。各级农技部门对外资农业项目在技术指导、培训、咨询、信息提供、种苗联系等方面予以优惠优质服务。

十五、积极鼓励榕台农业经贸、科技人士、民间团体的合作交流。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对口部门在接待上予以特殊照顾。实行招商代理制,鼓励台胞或台湾企业,境内外中介组织机构代理我市在台农业招商业务。创造条件组织农业项目上岛直接举办招商活动。

十六、设立创汇农业开发基金,由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农业金融、合作基金组织各分担部分,用以资助高风险、有前途的创汇农业开发项目,包括新品种引进开发、市场开拓等。

十七、有组织、有步骤地支持发展农业境外企业,带动企业良种、技术、设备和劳务出口,拓展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增加农业出口创汇,有关部门在外汇、资金以及人员出入境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十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出台的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有效,凡符合本规定优惠条件的,自颁布之日起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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