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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 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09
  • 【生效日期】199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 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
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

(青政发〔1996〕75号1996年5月9日)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地形地貌、植被、城市建设及水土流失的实际情况,现将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的范围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内四区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山头及周围绿化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城市游览区、河道等防洪设施及周围保护区、城市水源地、海岸线等区域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市内四区除重点预防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重点监督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内进行生产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切实注意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在重点预防保护区范围内,应按《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建并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工程建设项目或在建的生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3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等措施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工程建设和其它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8号令)的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治理,或经批准按市政府第38号令的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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