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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棉花基地建设管理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6]53号
  • 【发布日期】1996-04-19
  • 【生效日期】1996-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棉花基地建设管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棉花基地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6]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计委、经协办、农办、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土地管理局、气象局、农科院、供销社、农机局,农行、农发行自治区分行,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及自治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将新疆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粮食基地和全国最大的商品棉基地。为了充分发挥新疆的水土光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棉花生产,按照中央的决定,在“九五”期末保证把新疆建成国家特大优质棉基地,自治区决定加大棉花基地的建设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疆水土光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棉花生产,按照中央决定把新疆建成国家特大优质棉花基地,保证在“九五”期末,完成棉花种植1600万亩,棉花总产3000万担的规划任务,使棉花生产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包括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计划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基地建设的管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与农村经济处合署办公,负责棉花基地建设日常工作。自治区农办、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厅、农业综合开发办、供销社、农行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参与项目的审定、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地应在当地行署、人民政府领导下,比照自治区的办法,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地州计委。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棉花基地规划、资金筹措(指国拨、贷款、引进的资金等)、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跟踪、验收,并会同水利厅负责增水工程和水源地的审批及建设。水利厅设立节水增地办公室,负责项目区节水工程的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参与上报计委的骨干水利工程技术审查。财政厅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土管局、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负责棉花基地建设的开荒造田和低产田改造的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农业牵头,会同农业厅、农机局、气象局、畜牧厅、林业厅负责当年和长期棉花高产开发有关工作,以适应基地发展。

第三章 基地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棉花基地建设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国家基建的补助资金,自治区的棉花差价款、引进资金、银行贷款、地县自筹和农民自筹、投工投劳等方面。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进行以节水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对已有的灌溉渠道、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和配套,渠道防渗等)、土地开发、改造中低产田、良种繁育、科技投入、农机具配套、防护林建设、气象服务等。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基建补助资金、以棉补水款的分配主要以年度总产量为依据。自治区通过棉花差价款筹集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水土开发。为尽快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州在分配水土开发资金时,按如下比例安排:4/7用于节水工程,2/7用于增水工程,1/7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的内容应包括场内场外工程。

第八条 国家补助款和自治区以棉补水款按项目进行管理。国家补助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治区以棉补水款由财政厅统一筹措,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原则,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综合开发办给地、州下达资金控制指标,各地、州要按自治区规定将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市)。以棉补水款由各级政府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各级财政负责拨付。

第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基地建设是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的组成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产量任务,国家投资的三分之一相应切块给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条 在保证水土平衡的条件下,积极引进区外资金在自治区开发建设棉花基地。自治区积极支持和鼓励外省市、外资来区内联合或独资开发建设棉花基地,并将开发基地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关于同外省、区市联合开发棉花基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新政发[1995]94号),关于外省、区市和外商独资在新疆开发棉花基地按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土地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四部门联合下发规定执行(计农字[1996]14号)。

第十一条 为保证“九五”棉花规划的实施,在下达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的同时,向各地下达新增耕地面积以及棉花种植面积和棉花产量等任务指标,实行投入与开发及产量相挂钩的责任制。

第四章 项目审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各地在确定项目时,要坚持水土平衡、生态平衡的原则,各级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避免因一哄而上引起水土资源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祸患。要注意保护好草场,凡是人工草场、围栏草场、打草场和优质天然草场一律不得开垦。开垦其他类型草场的,必须要给牧民以补偿,并要拿出一定的土地安置牧民。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各地州审批项目时,要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先以县(市)为单位上报基地建设项目,地州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向自治区审报的项目,必须经同级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畜牧部门共同认可。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同时抄报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和农业综合开发办。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土地管理局、农发行、供销社汇总衔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单项申报,由自治区计委审批。不容许越权乱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须持已批准的立项报告,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组织地州进行年度检查,以确保规划实施。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州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在年末将总结材料和有关报表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厅局。

第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基地建设管理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将拿出一部分资金做为棉花基地建设奖励基金,对棉花基地建设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章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艾山・哈木提拜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李德宏 自治区农办主任
艾拉担・艾山 自治区计委委员
吕发科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成 员:樊燮堂 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
伊明・米满夏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买合木提・买买提 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王庆发 自治区供销社主任
尹经章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
伊马木・日莫吐拉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吐尔逊・吾守尔 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徐羹慧 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
史大刚 自治区农科院副院长
阿不都热西提・阿吾提 自治区农行副行长
潘渊 自治区计委农牧处处长
谭光耀 自治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李纯德 自治区农机局副局长
王润清 自治区农发行信贷处处长
郝长流 兵团计委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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