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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6]92号
  • 【发布日期】1996-04-17
  • 【生效日期】1996-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和浙政[1995]1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耕地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层层
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从今年开始,要组织土地、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责任书的内容每年进行严格考核。对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耕地保护指标和开发复垦耕地任务的,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对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或成片耕地抛荒、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起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好工作班子,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调整和管理等日常工作抓起来。土地、农业、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调整工作
各地应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建设留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要点》的规定,于1996年6月底前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并于1996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调整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并逐级汇总验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要逐块登记造册,绘制图纸,建立档案,报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三、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需征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时,应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一律按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经依法批准的,严格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确保基本农田的稳定,并缴纳每亩1.5-2.3万元的基本农田保护费。其中5000元上缴市,纳入市造地专项基金,由市统一组织垦造耕地,以稳定基本农田面积。未经县级以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上进行各类建设,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严禁在优质高产耕地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殖;对在其他耕地上挖塘养殖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参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及各项税费标准执行,由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有计划地进行。未经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机构批准的按非法占用耕地论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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