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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6]25号
  • 【发布日期】1996-04-08
  • 【生效日期】1996-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6]25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已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财力。1995年省级预算外收入已达24.18亿元,相当于同期省级预算内财力的82.5%。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减少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级零级预算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职责和管理职能以及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基金(含资金、附加等)、阵有资产出租收益及变价收入、集中下级(所属)单位分成(上缴)收入、捐赠(赞助)收入,以及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法组织收入,规范财务行为;通过运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按照上述原则,对不同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实行以下分类管理:
(一)行政机关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及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如:管理费、证照费、招生报考收费、技术技能考试收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应在月终后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结合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依照年度计划和专户收入进度,拨付单位支出帐户,由银行监督使用。年终结余除按规定可以结转使用的项目外,由省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二)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含资金、附加等),如: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客货运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收取的资金应按月(车辆通行费按旬)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或征收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比例或标准核拨代征部门“经费支出专户”。建设性资金,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入有关单位“建设支出专户”。其中:电力建设基金和公路养路费用于建设投资部分,省财政厅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核拨。电力建设基金贷款收回部分及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补助我省资金,可直接进入有关单位“建设支出专户”,但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将进帐传票送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建设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事业单位收取的公益性及有偿服务收费,如:中小学收费、医院收费、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等,经省财政厅批准,纳入单位综合财务计划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四)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建立相应的专项预算管理制度之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上社会保障性基金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养老、待业、住房公积金等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监督制度,基金筹集和使用的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必须由财政部门核定,不能与基金收入总额挂钩。

三、加强源头控制,依法组织收入。 要严格各种收费、基金的立项审批,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收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要从严控制;各种基金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或财政部,确需设立基金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要加强专项资金收入征管,严格依法征费,不得随意减免,并保证费款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帐户和管理。

四、强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凡预算外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帐户和支出(经费或建设)帐户。收入帐户只能用于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上解财政,不能开支;支出帐户只能收入财政专户的拨入款项及开支 。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凡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划转,否则省财政厅可以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转,也可以停拨单位经费,停止供应收费票据。
省财政厅可在各专业银行或省直属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单位缴入的预算外资金,并建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对缴入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存款利息转入本金。要严格支出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予以保证,接到单位用款计划应及时办理核拨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范围的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后,银行应当及时支付,不得借故压票。

五、加强支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预算外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及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发放;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由省财政厅按编制人数,比照预算定额确定。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金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要经省财政厅审查落实资金,并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

六、建立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财政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复。每半年和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应向省政府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

七、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整顿经济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分配、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省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力量,对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凡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要在4月底以前落实到位;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要认真清理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建立“收支两条线”;澄清预算外资金供给人员,规范经费开支标准。省财政厅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预算外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八、省财政厅、审计厅要定期对省直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法律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凡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私设“小金库”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外资金项目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项目

一、行政性及专项收费
(一)交通部门
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
车辆通行费
运输管理费
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内河航道养护费
船舶监理费
船舶登记费
公路客运线路调节费
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营运牌证拍卖收入
(二)城建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费
定额管理费
劳动定额测定费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招投标管理费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费
集体施工企业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城市占道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出租汽车管理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司法部门
公证费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费
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四)法院
诉讼费
(五)公安部门
消防管理收费
被装器材管理费
暂住人口管理费
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六)工商部门
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集贸市场摊位证费
(七)教育部门
招生报名考务费
新生录取费
高中毕业会考费
校办企业界定证书工本费
(八)劳动部门
安全卫生检验费
招工手续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务工管理费
城市容纳费
职业技术培训证书费
(九)人事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职工技能考试费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十)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收费
产品质量监检费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条形码服务费
棉花监督检验费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一)人防部门
人防费
(十二)土地部门
基本农田造地费
基本农田荒芜费
基本农田闲置费
土地权属调处费
土地登记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十三)统计部门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费
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外事办
护照费
代办签证费
星级标牌工本费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费
(十五)文化部门
文化市场管理费
文化经营许可证费
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费
文物钻探费
(十六)外贸部门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报刊登记费
记者证工本费
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审核登记费
书报刊经营管理费
印刷业许可证审核登记费
进出省印刷许可证审核登记费
出版物进省印刷管理费
(十八)卫生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制剂许可证费
新药开发评审费
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防疫检疫费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费
卫生质量检验费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
生物制品检验费
(十九)科委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科技奖评审费
发明展览会报名费
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二十)广播电视部门
广告费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管理费
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
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费
(二十一)农业部门
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
兽药审批检验费
农药审批登记费
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
国内植物检疫费
畜禽及产品防疫检疫费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
(二十二)林业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
绿化费
野生动植物进出境管理费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木材加工、经营、运输许可证费
狩猎许可证费
(二十三)水利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
水土流失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十四)物资部门
机电设备单位资格认证费
散装水泥节包费及扶散费
(二十五)机械电子部门
电子产品开发费
机电设备招标中标服务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医疗器械、制药器械检验费
(二十六)医药管理部门
医药管理审查鉴定费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二十七)煤炭部门
地方煤矿救护费
(二十八)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二十九)物价部门
执收公务证工本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收费登记卡工本费
(三十)盐业管理部门
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三十一)财政部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审查、报名考试费
产权登记费
(三十二)冶金部门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三十三)烟草部门
烟草质量检测费
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工本费
(三十四)地质矿产部门
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审批费
(三十五)铁路部门
铁路货物治安管理费
铁路护路联防费
(三十六)各有关部门
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专项基金(资金、附加)
电力建设基金
用户贴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育林基金
邮电附加费
客票附加费
货运附加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
铝粘土矿山开发基金
黄金发展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其他经批准征收的基金
三、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及变价收入
四、集资、捐赠(赞助)收入
五、其它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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