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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17号
  • 【发布日期】1996-04-05
  • 【生效日期】1996-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地、州、市行政首长负责本地、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本县(市、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本乡镇(包括所辖村)。

二、明确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攻方向,组织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和近期发展规划,争取使本地区水利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三、负责组织制订适应本地区水利建设发展的政策、法规;争取在近两年内完成水利建设主要法规的配套办法。

四、负责组建或调整水利建设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担任指挥机构负责人,制订岗位目标,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

五、负责组织研究水利建设问题,部署水利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水利建设动态:组织专人抓好对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作用显著的重点工程项目的选项、立项和实施,并限期完成;深入水利工地检查督促,参加劳动,现场办公,协调解决水利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树立样板工程,带动水利建设全面发展;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好本地区水利建设竞赛活动。

六、动员本地区力量,广泛筹措资金,切实保证水利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水利的比重,使水利投资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基金的征集工作;用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发展粮食专项资金、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并以较大比重用于水利建设;提高水费计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开征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用足用好农村水利积累工;引导和鼓励农民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水利工程。

七、负责做好水利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利忧患意识。

八、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落实施工岗位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九、稳定水利职工队伍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水利部门发展水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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