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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7部门关于 “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3-27
  • 【生效日期】1996-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7部门关于 “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7部门关于
“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苏政办发〔1996〕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等7部门《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等8个部委共同组织实施“九五”百县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根据8部委《关于“九五”期间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计交能〔1995〕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九五”期间,确定南通市、武进市、金湖县、射阳县为国家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市、县(市),泰兴市、吴县市、睢宁县为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市)。为切实组织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依靠科技进步,开发新能源,推进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能源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缓解农村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预期目标
各综合建设市、县(市)要根据当地资源和条件,开发利用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和地热能,增加能源供应量。提高商品能源使用率,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使本地的生产、生活能耗居于全省的先进水平。经过五年努力,森林覆盖率有所提高,水土流失趋势得到控制,建立起相互协调的供能和用能体系,发展相应的能源生产和技术服务网络,使当地的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农民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具体目标如下:
(一)县政府要制定出推进本县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设置具有行政职能、独立的农村能源管理常设机构。建立县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站,全县60%以上的乡镇应设有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农村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建立具有固定资产不少于60万元、产品技术先进、年创利税能力较强的农村能源骨干企业。
(二)在农村生活、生产中推广节能技术,使能源利用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加强节能管理工作,形成管理网络。生活用能推广节能型的炉、灶。全县要普及省柴节煤炉灶,其中节能商品炉达90%;商品省柴灶达50%;以煤为主要生活用能的城镇要全部使用型煤。生产用能的利用率应达到我省同类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锅炉热效率应达到65%。扩大免烧砖、空心砖的比例,减少粘土砖数量,粘土砖万块砖能耗下降100公斤标煤。在乡镇企业和农机、水产、畜牧、农垦等生产领域,推广各种成熟的节能技术。
(三)发展农村用电事业,提高商品能源消费量。农村电网发展应纳入省、市电力发展计划。村和农户通电率分别达到100%和99%以上,人均用电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电网改造,促进送配变电设备合理配套,10千伏网损不超过12%以下,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0%,电能质量和电压合格率达90%以上。增加石油液化气等高品位的商品能源供给量,新增使用优质燃料的农户要占总农户的10-20%。
(四)积极采用厌氧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改善卫生条件。在适宜发展沼气的地区,新增户用沼气池3000户以上。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其比例达到全县累计建池户的80%。全县城镇医院、卫生院和新建办公楼要基本普及应用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机关、学校、公厕和居民聚居区的生活污水也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予以处理;禽畜场、酒厂、糖厂、肉联厂等有机废水(物),要积极采用厌氧技术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或接近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五)太阳能资源利用要形成规模。新建和改建的太阳能畜禽舍要占全县畜禽舍总面积的50%以上。太阳能温室、大棚蔬菜栽培技术推广,要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0%。
(六)依据本县的情况,在进行能源建设的同时注意水、土、气的污染控制。

三、主要措施
“九五”期间,全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三种类型的县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这三种类型是:第一类,配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脱贫型;第二类,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小康型;第三类,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富裕示范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九五”期间,我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在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项目的组织协调由省计经委牵头,会同省科委、城建、财政、农林、水利、卫生、环保、电力、土管以及工商、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综合建设市、县(市)要建立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具有行政职能的独立的农村能源常设管理机构。
(二)集中力量,组织重点实施。各建设项目以自建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资金以自筹为主,适当安排部分贷款。工作经费按国家8个部委《关于“九五”期间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计交能〔1995〕757号)规定,国家级的由中央、省、市、县按1∶1∶1∶2的比例,共同配套解决;省级的由省、市、县按1∶1∶2的比例,共同配套解决。国家有关部委将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和贷款。省有关部门要对综合建设项目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口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省财政配套纳入预算。各综合建设市、县(市)要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和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三)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实施综合建设项目,要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技术,研究、开发高科技产品,不断提高农村各类能源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能源产品的质量,增强农村能源产业实力,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省科委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中提出的重大课题,优先立项。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对综合建设市、县(市)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四)认真编制规划,确定适宜的建设目标。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市、县(市),应根据《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工作大纲》的要求,结合“九五”计划,编制综合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农村能源综合建设要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村电气化、生态农业和环境保护、农民住宅等项目建设结合起来。
(五)抓好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八五”综合建设项目的效益。“八五”期间安排、已经国家验收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市)要继续进行跟踪管理,抓好巩固、提高、发展,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六)我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已纳入国家级管理范围。综合建设项目管理均按《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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