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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12号
  • 【发布日期】1996-03-19
  • 【生效日期】1996-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1996〕1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发展较快,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全省改革开放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用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出让、征用划拨或者由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加以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提前收回。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认真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手续。凡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用地应提交下列文书: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册证明;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1∶500比例尺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4.资信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申请,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尽快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如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范围,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后,经批准,要重新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与其经营期限相同。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要核定土地使用期限,但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续期使用,但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期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终止使用或者期满不再续期使用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做好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土地使用费是土地资产价值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其征收和管理工作。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或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为合营合作条件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作为生产、办公场所的,由房屋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占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要按照该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逐年由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湘价房〔1994〕78号文件执行。土地使用费从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使用年度逐年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1日加收应缴费额1‰至3‰的滞纳金。
对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和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生产等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外商投资企业,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可申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费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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