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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3-15
  • 【生效日期】1996-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6〕27号1996年3月15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最近,有的部门、单位以不同的数据来源、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价、评选;有的部门和单位对行业和系统的企业搞排序活动;有的部门和单位借对企业进行评价、评选,向企业摊派费用。过多过乱的评价活动干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省经委根据国务院审批的企业评价办法和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在实施办法批准下发前,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企业评价工作。

二、今后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邀请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事前要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范围、经费来源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三、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评价、评选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去年下半年已经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自查自纠,省经委负责督促检查。

四、各市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4月底前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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