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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不得接受民办事业单位挂靠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6-02-05
  • 【生效日期】1996-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不得接受民办事业单位挂靠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不得接受民办事业单位挂靠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6]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陆续建立了不少民办事业单位,它们中的大多数在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民办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关系尚未理顺,出现了寻找挂靠、层层挂靠等问题。这种挂靠关系发生后,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民事诉讼中往往被当作主管单位而为民办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快体制改革步伐,规范我省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行为,以利于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凡我省国家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接受民办事业单位的挂靠。现已存在挂靠关系的要脱钩,脱钩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6年3月底。本通知下发之后,各市、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进行研究,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挂靠的民办事业单位的底子,认真加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书面上报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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