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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一九九六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01-16
  • 【生效日期】199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一九九六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一九九六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闽政〔1996〕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199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志愿兵。对1991年12月1日以后征集的义务兵,凡本人档案中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的,一律不承认其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转业志愿兵(含符合规定因病提前转业的),由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移交按计划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经审核,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省安置办应及时签发《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转业志愿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和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由国务院军安办或省安置办审批,有关地、市、县应予接收安置。对未经省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以及接到《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安置办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到1996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
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6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到指定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其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求在1996年7月底前完成。

三、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就业。近年来,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退伍安置文件过程中,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但是,仍有个别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企事业单位片面强调“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些部门以种种借口,限制下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致使安置工作进展缓慢,退役士兵长期滞留社会。这种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必须在新年度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
(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实际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转业志愿兵安置要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并按其德才表现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各经济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自觉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市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地方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无故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视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凡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各地应按《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规定,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编制。退役士兵被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都必须按《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本人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已分配工作而无正当理由不去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的,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取消其安置资格,转由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从优惠政策、启动资金、保障措施上给予扶持,提供方便,保留一年安置资格,个人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连续计算工龄;对自愿分配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经济发达地区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试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安置办法,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还可采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
(四)要健全退伍安置工作审批制度。各县、市民政安置部门应按规定负责对非农业户新兵〔凭《入伍通知书》(非农)〕填写《退伍安置登记证书》;对无《证书》的退伍义务兵,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安排工作。凡外省入伍要求在我省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农村籍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二、三等伤残,服役期间因家庭变迁迁入城镇本人要求随父母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按士兵退役处理的军官,应逐级上报省安置办审批;凡经省安置办批准的(转业志愿兵凭《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当地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安置,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落户、供粮手续。凡符合城镇安置政策和经省安置办审批同意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受“非农”户口指标限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费用。

四、加强领导,保证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要发扬我省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切实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双拥”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农村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退伍安置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安置难度较大的地区,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退役士兵的动态。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自觉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听从安排。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推动本地区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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