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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2号
  • 【发布日期】1996-01-08
  • 【生效日期】1996-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府办(1996)2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改革开放16年来,我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13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外销比例出口产品,有的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搞假合资、合作,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亏损,有的企业为避税做假帐、搞假亏,还有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等等。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的检查的通知》(外经贸资三函字〔1995〕第39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组成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1994年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对1995年批准成立、按规定须参加1995年工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投产开业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请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全国性检查,按外经贸部统一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连同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足以证明中外方出资的凭证,报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检查办公室,接受检查,以保证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检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批准证书。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已缴清出资,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企业依法经营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如期缴清出资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一)对已投产(营业)和已开工在建企业,中外投资各方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的,由市外资办、工商局发出限期(三个月)缴清出资通知书,到期缴清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到期仍未缴清但有正当理由的,由企业写出详情报告并明确缴清期限,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换发批准证书;逾期不缴清,企业虽有报告但无正当理由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二)对合营企业一方已缴清或基本缴清出资,另一方超过出资期限仍未缴清或大部分未缴清的,除守约方决定中止合营企业或选择新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三)对中外投资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假合营及“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企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

四、时间安排:1996年1月份起,工商局在发放工商年检资料时,将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调查表等资料同时发给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于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填报。1994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换证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1995年批准设立的企业,换证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10月1日起,全部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批准证书。
这次全国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执行情况检查,是结合换发新的批准证书进行的,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及各外商投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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