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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1号
  • 【发布日期】1996-01-08
  • 【生效日期】1996-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1996)1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核准登记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外资统计的工作量和困难增大。为适应新的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保证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缺席的贯彻实施,市决定将利用外资统计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适当分工。现就加强和完善外资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统计信息局负责国家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在我市实施的统计业务指导。

二、市外资办、经发局、贸发局、外管局、工商局、海关按照下列分工,具体负责有关利用外资统计业务和配合做好外资统计工作:
(一)市外资办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并上报国家、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市经发局负责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执行情况统计及月报表的编制。
(三)市外管局负责借用外国资金债务批准和执行情况的统计,按照国家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批准对外签订借款项目(合同)明细季报表”。
(四)市贸发局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统计。上述各单位将分工范围内的有关报表编制后,月报于6日内,季报于季后18日内报送市外资办,以便汇总编制全市利用外资综合报表上报。
(五)市工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中配合做好外资统计工作:
1、“三资企业”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年限、投资总额、注资资本及变更股东、股权、地址等,经批准后,工商局应通知企业到市外资办换领批准证书,使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相应内容一致,便于海关监管。
2、企业每年申请工商年检,工商局应要求企业出示《外资统计报表报送 登记手册》核查。凡没有《外资统计报表报送 登记手册》和不按规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工商局应要求其先到有关部门补报报表。
3、市工商局每年于工商年检结束后,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数据电脑资料拷盘送市外资办,以便外资办及时掌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现状和对上年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正。
(六)对于工商营业执照与批准证书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企业,海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及报关年审,市外资办、工商局不予受理新项目审批、变更审批申请。

三、各区外资统计机构管辖范围、汇总上报方式维持现状不变。宝安区、龙岗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区经发局汇总上报市外资办;保税区及南油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科技工业园、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由上述单位催收、汇总报市外资办;特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区属企业参予投资的,其报表报区外资统计部门汇总,其余的暂直接报市外资办。

四、建立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依照我国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填报统计报表。从1996年开始,在全市建立“三资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市统计局、外资办负责统一印制《外资统计报表报送 登记手册》,由市外资办在核发批准证书时,发给所有“三资企业”,企业报送报表时,由有关受表单位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新上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和变更审批登记、工商年检时,应提交统计 登记手册查验。凡没有统计 登记手册和连续半年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除按统计法规予以处罚外,不予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及工商年检。

五、为保证区外资统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本区“三资企业”增长情况,搞好跟踪统计,市外资办应定期按注册地区将各区新成立“三资企业”名单,提供给各区外资统计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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