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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2号
  • 【发布日期】1996-01-05
  • 【生效日期】1996-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鄂政发〔1996〕2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使其在湖北经济的振兴崛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新形势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富民强省、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加大领导、扶持、落实的力度,引导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要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纽带,走资源、产业、市场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发展路子,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列入“九五”发展规划。“九五”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实现两个“高于”,即高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高于全省经济发展速度。到本世纪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省总人口比例由1994年的4.3%达到7%;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5.3%达到11%;社会商品零售额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由30%达到40%;全省私营企业从1.5万户发展到8万户,其中,注册资金过100万元的私营企业由576户发展到6000户。

三、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放宽行业许可限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凭原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照前审批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四、对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依法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特点,采取方便经营者纳税的措施,并着力培植税源;对用于教育、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及经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必需的支出,经核实后允许税前列支;不得未营业先扣税和随意加税减税;集贸市场原则上由一家税务机关征收,按税种分解入库。

五、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信贷扶持的力度。各级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要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抬高对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贷款利率。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可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结算办法,方便经营者同城(镇)结算。

六、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征用土地、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提供方便,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七、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开发的产品纳入名、优、新、特产品评比范围;企业评价、劳模评比、出国审批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部分)到私营企业就业,比照到国有、集体企业解决进城户口。

八、允许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租赁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涉及企业的人员安置和债务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对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定期清理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室内集贸市场原则上实行“四费合一,统一征收”,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征收后分解。

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侵害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要建立群众治保组织。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在大中型集贸市场设置派出所和民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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