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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传电[1996]4号
  • 【发布日期】1996-01-04
  • 【生效日期】1996-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湘政传电〔1996〕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遏制农民负担的反弹势头,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工作目标,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确保没有一个乡镇的乡村统筹提留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二、认真开展精兵简政,除奢省费。严禁在撤区并乡建镇和年终决算的过程中增加农民各种不合理的负担。各地对乡村干部补贴人数一定要减少,严格控制乡村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对各种达标性的建设要一律停止。同时,各地对去年遭灾严重的地方的农业税和定购粮减免一定要逐级落实到户,真正把党的温暖送到灾民手中。

三、坚决纠正收缴税、费中的各种错误行为。一是坚决制止、纠正对农民完不成农作物种植计划的罚款行为,不得把罚款“保证金”强加农民缴纳。二是农村各类保险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一刀切。不得对农民强行摊派和在统筹提留项目中搭车扣款。三是要坚决制止平均摊派和擅自增加税额的行为。对生猪屠宰税,要坚持按实际屠宰、收购生猪头数计征,严禁按户、人或田亩平均摊派,也不得按分配的生猪发展或出栏任务计征;对生猪增值税、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32号)执行;对农业特产税,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严禁按户、按人、按亩平均摊派,也不得任意增加税额。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不得重复征税。对农村教育费附加,要按照《教育法》规定,由乡政府组织收取。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1〕1号)的规定,纳入乡统筹的预决算,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决不允许平调到县或挪作他用。

四、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纯收入1万元以下的村,要采取各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努力用2-3年时间,使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地方,有一个明显的改观。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实施〈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切实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与省政府农村办经管处合署办公,承担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因加重农民负担而造成的恶性案件要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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