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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6]2号
  • 【发布日期】1996-01-02
  • 【生效日期】1996-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穗府(1996)2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体改委的有关部署,我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我市自行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国资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工商、国土、国资管理部门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17号、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75号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1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并于近期召开我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会议,布置此项工作。

三、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原有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务院通知和我市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原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

四、原在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务院通知和我市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查,达到规定条件的,报市体改委会同工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重新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其他类型公司并重新登记。

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并报市体改委、市证券委转报省体改委、省证监会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广州、深圳市的规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并将规范情况集中报省体改委备案。

二、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内容进行自查,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报所在市(地级市,下同)体改委(办)备案。

三、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规范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其他类型公司,重新登记。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并报省体改委、省证监会备案。
(二)各市(不含广州、深圳)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市体改委(办)会同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并由市体改委(办)统一报省体改委备案。
(三)省属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四、未级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广州、深圳),如要求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有关资料及申请报告报省体改委初审,并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再重新登记。凡不办理重审确认手续或不予确认的,应改为其他类型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规范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和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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