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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解放大桥和江湾大桥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6]1号
  • 【发布日期】1996-01-02
  • 【生效日期】1996-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解放大桥和江湾大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解放大桥和江湾大桥的通告

(穗府(1996)1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为改善我市珠江两岸城区的交通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解放大桥及江湾大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桥工程范围。
解放大桥工程:北起解放路南端,跨珠江经海珠区同庆路至同福路,并在南华东路修建上下匝道。
江湾大桥工程:北接东濠涌高架路,并修建上下匝道与东华南路相连;跨珠江经一棉厂至前进路,并在滨江东路与纺织路之间修建上下匝道。
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以市规划局划定的为准。

二、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原已由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征用的土地、房屋,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并须在1996年5月31日前拆迁完毕,腾出扩路场地。其余房屋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自接到该办公室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统一迁往芳村区浣花西路芬芳苑小区及西槎路同德围小区安置定居。

四、工程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拆迁单位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对没有产权证明证件,属无业主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办理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按期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各管线所属单位应自接到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或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阻碍征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征地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全工作。

七、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的搬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补拆迁人补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妨碍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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