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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5]98号
  • 【发布日期】1995-12-29
  • 【生效日期】199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

(黑政发〔1995〕9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建立正常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搞好化肥供应,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全省农业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化肥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化肥资源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文件精神,加强化肥资源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实行化肥总量的直接调控。
(二)按规定大庆化肥厂销售的尿素(含超产肥)90%交国家,纳入统配计划(国家和省按5∶5分成);10%企业自销部分,原则上在省内销售。
(三)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90%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10%企业自销。
(四)浩良河化肥厂生产的尿素除按计划供给省农场系统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在省内销售。
(五)勃利、宁安等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暂不列入收购计划,但要在省内销售,严格控制出省。
(六)凡是使用我省边贸进口配额所进的化肥、实行“四六分成”的办法,即40%交省统一分配,60%企业自销。
(七)各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省农资(含省农垦总局)经营单位必须按月将化肥生产、经营和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计委。

二、关于粮肥挂钩管理
(一)为了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我省1996年起实行国家定购粮与奖售化肥挂钩政策。
(二)粮肥挂钩标准以上一年度农民向国家实际交售的定购粮数量为基准,按一定比例兑现化肥。
(三)定购粮挂钩化肥价格要明显低于其它的化肥价格。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粮肥挂钩方案执行,不允许擅自截留、克扣、私分和挪用、必须按时、按量、按品种足额将挂钩肥真正落实到售粮农户手里。

三、关于化肥市场管理
(一)继续实行“一主两辅”的经营渠道。各级农资公司是经营化肥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即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但不得转手倒卖。
对已实行化肥专营的市县,按市县规定办。
(二)整顿化肥流通秩序,严禁化肥的倒买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建立以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为主,其它部门密切配合的化肥市场监督和稽查队伍。坚决打击掺杂使假、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设立化肥市场兼职监督员队伍,由工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持证上岗。
(三)严格控制化肥出省。每年10月份至第2年6月15日之前,为我省农业用肥期。在这段时间里,凡我省生产的化肥,原则上不准出省。如特需出省的,须经省计委审批后加盖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化肥农药农膜出省运输专用章,铁路、公路、航运部门方能办理运输计划。
(四)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省内复合肥生产厂要因地制宜、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作物专用肥。要加强农业科学施肥技术服务,严把质量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专用肥生产企业绝不允许倒买计划内调拨的原料肥,否则,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停止计划内原料肥的供应。

四、关于化肥价格管理
(一)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体制。大庆化肥厂生产的尿素,计划内统配部分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定价。大庆化肥厂生产的尿素自销部分和超产部分,大庆炼油厂和黑龙江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浩良河、勃利、宁安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由省物价局定价。其他化肥厂生产的小磷肥、农作物专用肥和复合肥由当地物价局定价,企业不得自行定价。
(二)调拨价格。国家统配、省分成、地方外汇进口、省农资公司自采的化肥,以及国家用于扶贫救灾、农业科学技术、烟草专用和农业部拨给的黑字环流等专项化肥,对市、县的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零售价格。为防止价格混乱,我省实行省、县两级综合价格。除省对县实行综合价格外,县也要实行综合价格,即把定购粮挂钩之外的省统配肥与各县自采的化肥,加权平均零售价格。一县一价,并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核。

五、强化对农资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责任制。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明确农资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
(二)成立省、地(市)、县农资管理办公室,由计委、农业工作办公室(农委)、物价、工商、供销、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政策落实与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化肥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省农资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三)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统一做好农资工作。计委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加强资源管理,搞好总量平衡;组织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工作;供销社系统要搞好服务,落实化肥资源购进,存贮、调运和经营工作,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农民的需求,同时发挥主渠道作用,协助工商部门管好市场;粮食、供销部门要抓好粮肥挂钩的兑现工作;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部门要努力筹措资金,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资金需求。
(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生产和经营。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为了保证化肥供应,满足市场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化肥储备制度。
在此之前下地的有关化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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