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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2-26
  • 【生效日期】1995-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皖政〔1995〕70号)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自1996年至2000年,以下简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自1996年初至2000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责任书规定的年限,实现本地绿化达标。
(二)有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三)经济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四)林业总产值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五)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中幼林抚育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六)林业案件综合查处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指标,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第四条 林业二次创业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指标为绿化达标、经济林基地建设、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林业总产值,同时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2000年对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进行期终考核。

第五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以地、市为单位,期终考核以地、市、县(市、区)为单位,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县(市、区)和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考核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
(二)期终考核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

第七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给予下列处罚;对地、市、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
(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2年未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3年以上未达标的,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评优晋级资格,并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条 省级奖惩工作由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九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林业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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