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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55号
  • 【发布日期】1995-12-11
  • 【生效日期】1995-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1995〕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落实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今后5年,是我省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分三步走的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要统一认识,抓住契机,把我省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保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会事业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社会发展报告制度,把它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本世纪末我省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
到本世纪要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事业发展机制,形成全社会办社会事业的局面,社会事业有较大发展,社会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各项具体目标为: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坚持“三为主”,实行“三结合”。重点做好广大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少生快富文明村、户达到70%和80%。强化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高优生优育水平。全省总人口控制在2760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3‰以内。
--科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全面贯彻“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办好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要达到200亿元。提高国民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5%。教育事业要努力实现《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不断调整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高标准扫除剩余文盲。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14万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40万人。
--努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任务达到“一无三配套”,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体育工作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争取我省参赛项目在18届冬季奥运会上升国旗、奏国歌。进一步加强体育场馆建设,创建一批体育先进县。
--进一步繁荣文化、旅游事业。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化事业要认真实施“两江”边境文化长廊工程和“百镇文化中心辐射”工程,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和建设一批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点线,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增加全省旅游人数和收入。全省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达到18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5000万美元。新闻出版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出版工作要重点抓好质量,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全省广播电视微波网,扩大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广播覆盖率达到90%,电视覆盖率达到90%。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节目播出质量。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环境污染得以初步控制,重点城市和水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
--加强资源开发,增加劳动就业,逐步缩减贫困。开发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逐步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使10个贫困县、100多个贫困乡(镇)、100万贫困人口基本脱贫,进而实现全省农村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0%,城市燃
气普及率达到70%,每万人拥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4标台。
--建立健全民主法制,保护特殊社会群众利益。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和监督制度,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给予特殊的扶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使之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度晚年和再学习的条件。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业。初步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特别是建立健全以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项目为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城市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要达到80%以上;农村参加保险的履盖面达到30%以上。城乡都要建立符合实际的人民群众生活最低保障线。
--重点抓好十大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十大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十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是:九年义务增长率工程、职业教育工程、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工程、省妇幼保健院工程、省博物馆工程、省广播电视综合塔工程、长白山旅游开发工程、长春市五环新闻中心工程、长春体育馆工程、北大湖体育旅游渡假村工程。十大高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汽车材料、精细化工、特种工程塑料、辐射交联热缩材料、新型复合材料、液晶显示技术开发及应用、汽车微电子系列产品、基因工程系列产品、长白山天然药物开发、玉米深加工技术及产品。

三、加大改革力度,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政府和社会事业各部门要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新路子,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事业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集中管理为分级管理,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在统一规划和宏观政策指导上下功夫。社会事业基层单位要转变等、靠、要的依赖观念,在强调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增强开发创收能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单位要逐步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过渡,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改革人、财、物管理,扩大社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社会事业单位要改革现行内部管理机制,依据宏观政策,独立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扩大经营自主权,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现行的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方针,形成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关部门核准的编制实行工资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二是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有编制包基本工资总额或按事业发展核定定额经费补助,奖金和其他福利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创收情况自行确定;三是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一定的用人和分配自主权。
--鼓励和扶持民间、集体、个体兴办学校和科技实业、科研机构、社会福利及社区服务等实体。民办和私立的社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赋予其事业法人资格,使其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这些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实行自主管理,人事任免和调任、经费收支、利益分配等可自行决定,享受与国有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优惠政策。凡自费兴办学校、托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收费可适当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
--对于校办企业和社会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实业,税务部门要予以扶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困难需要扶持的,可视财力状况,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维持和促进其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精神,对宣传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原则上要返还宣传文化系统,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培育人才、劳务、技术、信息、文化、医疗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市场。
--有计划地对国家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合理划型,分别制定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减轻财政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打破社会事业全由财政包下来的传统体制,有必要按照公益型、经营型和混合型的运营性质,由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事业单位进行合理划分。划型原则:公益型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国家继续给予扶持,由财政拨款解决其运营资金;经营型单位,具有经营能力,在内部建立起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国家不再给财政补贴;混合型单位,国家根据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性任务和经济效益状况,核定补助数额。
--根据供求关系,视物价、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社会事业收费。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需要统一管理的项目外,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财政差额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基本服务工作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原则上可按高于成本核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审定。允许卫生防疫保健机构实行部分有偿服务,计费标准由省卫生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高等教育要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财政拨款原则不变。同时,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制度。
--合理规划社会事业布局,解决重复建设等问题。调整社会事业结构,实行定岗定编、人员分流。对富余人员要组织兴办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减轻财政负担。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如达不到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或改造方案。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拆迁和占用的,按有关动迁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和使用权。对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已规划预留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四、建立投入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兴办社会事业的新机制和多种筹资模式。社会事业经费来源要逐步由现行财政拨款为主,转向采用财政拨款与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多渠道的集资相结合的筹资新途径。
--各级政府对社会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要把教育、科技和卫生作为投资重点。要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明确规定,予以保证。乡镇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主要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
--允许外资依法独资兴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实体。鼓励国外捐资助学、合作办学。
--省和各地分别建立社会事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底垫资金,并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国内外各项捐赠等。

五、提高知识分子待遇,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允许有条件的社会事业单位评聘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增经费自行解决。
--提高知识分子的工资待遇,使其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用于高校教职工和中小学教师的公费医疗经费。
--要为社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更多的出国(境)学习和深造机会,促进他们更新知识。欢迎出国(境)留学人员来省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安排、职务评聘、工资待遇、住房等给予优惠待遇。鼓励社会事业单位到境外兴办各种实体。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六、加强社会事业宏观管理,纳入有计划、协调、健康发展的轨道
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计委负责社会事业总体战略目标、规划,各项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研究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研究解决关系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和协调安排国际组织援助、贷款的分配和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划、计划、政策,认真抓好本系统的社会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落实配套政策,监察、审计、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利用舆论、法律手段保护社会事业单位的利益,为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
以上决定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事业部门和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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