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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省发[1995]26号
  • 【发布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

(省发〔1995〕26号1995年11月28日)

改革开放中,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对稳定脱贫奔小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增加社会财富,促进富民兴黔,现就加快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重大意义
1、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机制比较灵活,对市场经济适应性强,集资于民,致富于民等特点,是我省最富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本决定所指的城镇集体经济,主要是城镇各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街道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以及城镇劳动者参加集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加大力度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确保居民增收,增强城镇经济实力,培植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繁劳城乡市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全省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集体企业与搞好国有企业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象重视国有经济那样重视集体经济的发展,象关心支持国有经济那样关心支持集体经济的运营,使集体经济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相应的发展条件。特别是地、州、市、县城区,今后都要更加致力于加快发展集体经济。
2、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必须立足改革,放开搞活,加强指导,大力扶持,注重效益。凡是国家没有明令不许生产经营的业务,集体经济都可以生产经营;凡是有利搞活集体经济的改革措施,都可以大胆地试;凡是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都运用于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要为城镇人民生活服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尽可能发展一些科技含量高、品位高的生产和服务项目;要坚持走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注重提高集体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把深化改革和强化经营管理密切结合起来,努力使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增加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发展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遏制或防止污染。
3、从现在起至整个“九五”期间,我省城镇集体经济要抓住时机实现大的发展,力争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省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得到明显提高;要努力促进城镇集体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形成一批产值千万元以上、利税百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使集体经济成为我省名副其实的一大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改革,大胆实践,努力增强城镇集体经济的活力
4、集体经济的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正确引导,大胆实践,由点到面,先发展,后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改革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创造精神,不搞一刀切,不框定模式,鼓励进行多方位的试验和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实施多种形式下的总体推进,结合集体企业的特点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有条件 集体企业依法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新办的集体企业一般都应办成股份合作制,使股份合作制逐步成为我省城镇集体经济的主要产权组织形式。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运用政策,按照省人大颁布的《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意见》执行。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资信的集体企业,也可以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期亏损、不能偿还债务的集体企业,要实行租赁、兼并、拍卖或依法破产。对长期处于困境的小型国有企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出售给内部职工,改型转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集体企业。对已经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集体企业,如效益较好应继续实行,并按照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6、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必须搞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评估,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侵占集体财产的,要限期归还;对产权关系模糊、争议较大的部分财产,可暂先视为集体财产,归企业集体拥有和使用。
7、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参与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经营,组建各种合资、合作企业和财产混合所有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包括小型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尤其要加强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一厂多制,国有事业单位发展经济实体,自办或以设备、技术、资金等入股,与地方朕办集体企业。
8、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要切实转换企业内部机制。在管理体制上,根据实际情况,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及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厂长或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内部分配上,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在劳动用工上,只要不违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
9、要认真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供销合作社改革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使这方面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的保护和扶持,支持供销社搞好销、供、产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村和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0、积极探索集体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发〔1995〕16号文件精神,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允许进行不同形式的探索,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民政、卫生、体改、保险公司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方案,逐步实施。

三、政策扶持,措施到位,努力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11、加大对集体经济的投入。各级有关银行都要把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逐步增大对集体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尤其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高科技产品的,在贷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办好城市信用社,积极筹办合作银行,使之更好地发挥促进集体企业发展的作用。同时,要加大省、地、县财政周转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力度,其具体办法分别由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提出并负责实施。抓紧建立省、地、县集体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向集体企业筹集,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一些,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一些好项目的启动,以及贷款担保、引资匹配等。该项基金亦可与其他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统筹筹措和使用。还可以参照安顺市的办法,实行“依法征税,建立基金,择优扶持,记国家股,暂缓分红或分红再投入”。省级基金筹措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轻纺厅商妥报省政府审定。
12、鼓励集体企业积极发展开发型经济,走向国内、国际市场。集体企业引进省外、国外资金,与省外、国外客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要支持其按规定程序报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开展委托代理,努力扩大出口额,为自营出口创造条件。国有外贸企业在从事外贸代理中对集体企业应加强扶持,银行对集体企业的进出口信贷业务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13、实现集体企业合理负担,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针对集体企业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的不同状况,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对规模较小、内部管理较简单的企业,在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确保财政增收的前提下,可实行效益目标管理办法;对创办时间较长、离退休人员多、债务负担重的集体企业,要实行“一厂一策”,提供休养生息的条件,以利其尽早恢复元气,增加活力。要切实治理“三乱”,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罚款项目,可采取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
14、加快集体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步伐。省、地、县都要有计划地在现有集体企业中选择一部分基础好、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发展后劲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或以这些企业为骨干通过横向联合组成企业集团,逐步形成一批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对地方经济发展起支柱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
15、集体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州、市、县应将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开发,形成具有一定产业特色的集体企业或乡镇工业小区,采取特殊政策和保障措施,促进小区内经济加快发展,形成对周围经济发展起带动、辐射作用的经济增长点。对老集体工业企业大多地处城镇中心地带,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可实行“退二进三”策略,即将原工厂或部分生产车间迁往郊区,腾出场地发展第三产业,国土、工商、税务、规划等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16、努力提高集体企业的管理和科技水平。提倡和帮助集体企业着力加强内部管理,苦练“内功”,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效益,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搞好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和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轮训集体企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领办、承包集体企业或到集体企业应聘、任职。允许在职科学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集体企业兼职,依照有关规定,鼓励有一定专长的离退休人员领办、承包集体企业或到集体企业任职。支持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集体企业工作。干部或职工无论从国有企业流向集体企业,或从集体企业流向国有企业,接收单位都应承认其在原单位获得的职级、职称或技术等级。鼓励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有偿转让给集体企业,并简化转让手续。集体企业购买知识产权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或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
17、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并继续执行的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中的若干政策,同样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搞活国有企业的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开展横向联合,如果既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军转民的政策,也涉及鼓励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还涉及鼓励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在具体执行上可选择最为有利的政策加以兑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积极支持。各级劳动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各种劳动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搞好服务,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搞好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在省经贸委内设置指导、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门机构,由省经贸委牵头,组成贵州省集体经济发展协调办公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综合分析和统筹协调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各地、州、市、县都应明确集体经济的指导协调部门。要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作为考核地、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19、各级政府及各经济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要认真搞好服务,切实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排忧解难。要坚决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侵犯集体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改善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实际行动促进集体企业加快发展。
20、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都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扶持和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并负责层层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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