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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 工商登记跨区发照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5]88号
  • 【发布日期】1995-11-24
  • 【生效日期】199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 工商登记跨区发照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
工商登记跨区发照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5)88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行政区工商登记跨区发照,对发展区街经济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跨区发照数量的增多,在管理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为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区街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区属企业跨区发照出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历年来跨区登记发照的区属企业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维持原登记现状不变。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逐步向规范化管理目标过渡。

二、为有利于加强社会文化管理和城市管理,对饮食店档、卡拉OK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汽车摩托车单车修理店、发廊美容室、桑拿浴室、废旧物资回收店、危险品经销店等项目(含分支机构),今后一律不得跨区发照。对原已跨区发照的上述企业(含分支机构),原登记机关应于1996年3月1日前将有关企业档案移交企业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同时抄送原登记机关的同级税务部门。企业凭移交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原执照送回原发照机关。

三、对外区到本区辖内申请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并简化手续,提供周到服务,不得擅自增加登记注册的附加条件。

四、对跨区领照进入违章建筑内经营的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组织机构而跨区登记的企业;经营条件不合格而跨区领照的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跨区登记,而人员、场地均不变的企业,各区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应及时知会原登记机关及其同级税务机关,原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区工商、城管等部门,对在本区辖内违法、违章经营的跨区领照者,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知会原登记机关及其同级税务机关,原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各区工商部门每月应将跨区发照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每季度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区及市税务部门,以加强管理和检查。同时,要加快各区和市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建设。

七、对违反本通知跨区登记发照的,未按期移交作变更登记的,不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工商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原发照机关限期予以改正。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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