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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5]63号
  • 【发布日期】1995-10-09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5〕63号1995年10月9日)

现将《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增加我省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
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3.城乡个体工商户;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个人和单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年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2.残疾人、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
3.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的个人;
4.“三资”企业;
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城市公共汽车企业;
6.当月发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地方企业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二、征集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二)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
(三)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四)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集,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集。
(五)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1.年工资收入3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每人每年15元;
2.年工资收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年工资收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年工资收入8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1000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500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认)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三、征集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按下列分工及时收缴: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收。
上述部门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
2.个体工商户在每年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全年的防洪保安资金。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代收后于当年6月底交当地财政部门。
4.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在职职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在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代扣代收后,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票据,代征的资金连同利息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三)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计算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一律以统计、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四)防洪保安资金要按期缴纳,逾期不交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交者,由县以上代征部门通知开户金融机构扣缴,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四、使用管理
(一)按照分级集中使用原则,合理分配防洪保安资金。各地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总额在扣除业务费后,其余额的50%归省所有,其余的防洪保安资金归地、市、县所有。地、市、县具体分配比例,由各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防洪保安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防汛物资、设备、器材的设置、储备。资金的具体安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建程序管理。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征集总额的2%提取业务费,核拨给代征部门。
(四)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进度、安排使用情况,年终要报送全年收支决算。
(五)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集、使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审计1次,并向政府报告。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代征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代征任务。

六、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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