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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9-25
  • 【生效日期】1995-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5年9月25日)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棉花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坚持棉花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不放开价格的规定,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确保棉花收购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供销社所属棉花公司是受国家委托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的唯一指定单位。各地生产的棉花由棉花公司及所属棉绒厂、站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者即视为非法,坚决予以打击。

二、严禁棉花上市自由交易。凡违反规定,擅自上市自由交易的棉花,一律没收。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非法套购、倒卖的棉花,除全部没收外,还要处以相当于其棉花价款1-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棉花公司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对棉花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坚决取缔小轧花机。除棉花公司所属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和良种轧花厂以外,对社会上现有的小轧花机全部坚决取缔,由各县政府负责,组织工商、公安、供销部门立即进行摸底调查,造册登记,一次性作价收购,集中销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生产和销售小轧花机。省外流入的小轧花机亦应全部没收、销毁,彻底杜绝棉花非法加工和流失的渠道。各地棉花公司的棉绒厂、站要积极为棉农提供方便,做好种籽棉和少量自用棉的脱棉加工服务,保证随到随轧,方便群众。

四、棉纺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收购或委托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各地代购棉花,违者不但要扣减棉花供应指标,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凡未经省纺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小棉纺纱厂,一律关闭或转产。

五、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轧花厂只能收购、加工本育种区内生产的棉花,所轧棉花要全部交当地棉绒厂、站收购。严禁自行销售。

六、棉花公司所属棉绒厂、站要坚持“谁签订合同谁收购”的原则,只能收购自己责任区域内的棉花,不准跨区收购。在收购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收购标准和价格政策,不能抬级抬价,也不能压级压价。要支持棉花收购检验人员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殴打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干扰和破坏正常棉花收购秩序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在棉花收购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产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境内设立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检查队,对棉花运销情况进行检查。凡省内外调拨、运销的棉花,应持有省级棉花公司出具的棉花调拨单。无调拨单运销的棉花,要扣留查验。属于非法套购、倒卖的,按本通告第二条处理。

八、棉花市场管理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杜绝棉花上市自由交易,打击非法经营。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管,搞好治安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棉花价格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掺杂使假。纪检、监察部门要查处棉花收购、经营中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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