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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
  • 【发布单位】中国 韩国 日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03
  • 【生效日期】2010-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三方”)

认识到中日韩合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三国共同利益不断增长,各领域合作得到推进,对话机制进一步扩展。

注意到目前三国已经建立17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和50多个交流对话机制,有必要在三国合作十年发展基础上,统筹协调三国各领域合作,使其朝着高效、规范、有序和机制化合作的方向推进。

根据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的共同决定,为高效推动和管理三国合作项目,希望建立一个秘书处。

兹达成以下决定:

一、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将于2011年在韩国建立。为此,三方将在签署本备忘录基础上,致力于尽快达成一份协议。

二、秘书处的目标是,通过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提供支持,协助探讨和实施合作项目,为进一步促进三国合作关系作出贡献。

三、为达成第二段所述目标,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三国领导人会议、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以下称“磋商机制”)的运行、管理提供行政技术支持,参加主要的三方会议,与三方保持联络,必要时与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其他东亚合作机制保持联络。

(二)探讨并确定可行的三国合作项目,提交有关磋商机制通过。

(三)评估并起草三国合作项目报告,将所有文件编成数据库,以及提交三方委员会通过进展报告。

(四)研究涉及三国合作的重要课题,管理秘书处网站,增进对三国合作的了解。

四、秘书处根据三方授权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接受三方监督。

五、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工作人员若干。

(一)秘书长由三国外长会议在三方提名的三名官员中任命,按照大韩民国-日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顺序轮任,对外代表秘书处。

(二)未被任命为秘书长的候选人将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为副秘书长。

六、韩方负责提供并安排秘书处运行所需场所。三国将本着合作的精神,在谈判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包括运行费用在内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宜。

七、秘书处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本备忘录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大韩民国济州岛签订,正本一式三份,均以英语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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