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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5]87号
  • 【发布日期】1995-09-16
  • 【生效日期】1995-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6日甘政办发〔1995〕87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和省教委级奖。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意义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二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只有获得省教委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

第八条 只有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央在甘教育单位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委推荐。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地、州、市或同一所高等学校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个人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教委临时成立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并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类型在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四条 评审教学成果奖可向申报单位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省教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类型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奖细则。

第十七条 奖金来源:省属单位获奖的项目,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由甘肃省评奖并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其奖金由委托部门支付。同时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一级奖金奖励,不重复颁发奖金,但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省教委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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