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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1995]17号
  • 【发布日期】1995-08-21
  • 【生效日期】199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订的《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扶持宣传文化单位的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89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其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三)“八五”期间,县及县以上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四)1994年至1997年间按宣传文化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的退库税款;
(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宣传文化单位减免的营业税税款。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补助;
(二)电台、电视台、报杜、出版社等宣传文化单位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补助;
(三)面向社会的宣传文化、娱乐设施的修缮改造补助;
(四)图书馆用于藏书经费补助;
(五)宣传文化单位用于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有偿临时借款;
(六)宣传文化工作的奖励经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各级财政部门为该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切块管理”和办法。宣传文化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各级财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免手续,并将退库数交入专项资金帐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每年退库数的25%下达宣传部门,由各级宣传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同时将使用计划送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将退库数的75%部分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实行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使用办法。
(四)专项资金的75%部分,由各宣传文化部门根据年度的事业计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经宣传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定拨款、贷款或贴息。年终或项目完成后,应将使用情况分别报宣传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五)经批准贷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专项资金的借款期限、借款占用费率视借款单位的盈利水平、技改难易程度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由财政部门核定。
(六)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宣传文化设施建设和购置消费品;不得用于弥补宣传文化单位行政经费不足;不得用于业务接待以及有关职工奖金、福利支出等。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拨款、贷款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加收资金占用费。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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