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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乡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5]51号
  • 【发布日期】1995-08-17
  • 【生效日期】199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乡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乡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告

(1995年8月17日长府发〔199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落后的称量手段,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乡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推广使用电子计价秤和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到一九九五年底,在市区内的国有、集体商店和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逐步淘汰杆秤;到一九九六年底,在全市国有、集体商店及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淘汰杆秤。

二、经营者必须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选择计量准确度能满足《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或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等符合要求的衡器。

三、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制造、销售电子计价秤和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等衡器的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印)的电子计价秤和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等衡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根据本通告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杆秤的必要性,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出具假数据、克扣群众、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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